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民初1064号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1021号水岸华园小区2号楼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志星,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志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志星银行存款7319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志星银行存款7319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52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