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8执保371号
申请人:刘和平,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1021号水岸华园小区2号楼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某星,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刘和平与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某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某星银行存款7319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4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某星部分银行存款以及查封了被申请人安某星名下所有的鲁N×××××号的车辆,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某星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428执保37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如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