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执505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6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6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