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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7128号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原橡胶厂内)。
法定代表人:廖红林。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6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乡县恒达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71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金永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楼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