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盛绿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盛绿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7505号 原告:北京嘉盛绿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5层5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嘉盛绿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嘉盛绿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盛绿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盛绿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