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城投公司与凤天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23执异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750621279X。
法定代表人张前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凰县**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凤凰路兰径大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5659125842。
法定代表人袁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投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时,异议人城投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城投公司称,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据其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湘31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凤凰县**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整,以(2017)湘3123执恢2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湘州凤证字第045号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处于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的重整期间,而非破产清算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应终结。因此,请求撤销(2017)湘3123执恢2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并予以改正。
异议人城投公司没有递交证据。
经书面审查,本院依据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湘31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凤凰县**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整”,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7)湘3123执恢2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湘州凤证字第045号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人城投公司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应终结为由,请求撤销(2017)湘3123执恢2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并予以改正。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湘3123执恢2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湘3123执恢2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
中止(2015)湘州凤证字第045号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陈代良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龙建忠
书 记 员  刘 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