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3123执恢2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750621279X。
法定代表人张前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凤凰路兰径大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5659125842。
法定代表人袁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提交湘西自治州金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字(2019)第49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人的资产总额为106828163.07元,负债总额为120684919.13元,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湘31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湘州凤证字第045号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新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龙艳君
书 记 员 赵泽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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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