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3民初58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代理人:王永和,凤凰县任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
法定代表人:***,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