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凤凰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31行初6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凤凰县公路局职工,户籍住址湖南省凤凰县。现住凤凰县。
被告凤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第三人凤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指挥部。
第三人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凤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凤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指挥部、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以自已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与本人实际要求的因强拆行为损失要求补偿的请求有出入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法强拆房屋行为损失补偿费用。经向原告调查询问,原告对被告政府的拆迁行为和补偿标准并无异议,只是认为本应该补偿给自己的拆迁费用没有得到补偿。原告认为起诉的请求事项与自己实际要求不符,因此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