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凤凰峡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凤凰县沱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凤凰县沱江镇。
被告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凤凰县沱江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凤凰县凤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25.5元,减半收取945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兵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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