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达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2396号
原告深圳市兴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货款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兴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78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轶男人民陪审员梅干军人民陪审员*南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