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282刑初74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2014年9月公司股权改变,名称变更为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64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诉讼代表人夏宗金,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法务。
辩护人刘德弼,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2009年4月至2014年1月任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销售部部长;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平高集团电力工程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支部书记;2014年12月至今任平高集团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兼任平高集团系统集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晓贺,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2004年6月至2014年9月任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技术支持、销售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技术支持、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卫东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清亮,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晓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彬、崔俊辉出庭支持公诉,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夏宗金及其辩护人刘德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德法、陈军校,被告人梁晓贺及其辩护人周清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被告人***、梁晓贺在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工程项目、天津千米桥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协商后伙同北京电能国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在逃)签订虚假的代理合同,由王某1从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中返还部分现金,用于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中在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工程项目,由梁晓贺分别向天津陈塘庄热电厂总工程师李某1行贿13万元人民币、向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电气专工白某行行贿6万元人民币、向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电气专工郁瀚章行贿5000元购物卡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向天津津能工程管理公司电气专工李某2行贿1万元购物卡及三星牌手机一部、向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师夏应朴行贿2万元人民币及三星牌手机一部;向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师张某1行贿4000元购物卡。在天津千米桥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由梁晓贺分别向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公司念四海行贿3万元人民币、向天津市电力公司生技部吴某行贿2万元人民币、向天津电力设计院设计员沈嘉行贿4000元购物卡。(二)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为了能使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产品在福建500千伏圆顶输变电工程项目中标,由北京电能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提供资金,向福建500千伏圆顶输变电工程项目评标技术组组长兰某行贿2万元现金;2012年,***伙同陶红彦(另案处理),为了能使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国家电网哈密—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顺利中标,由北京电能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提供资金,两次向国家电网直流建设部主任刘泽宏行贿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晓贺及同案犯陶红彦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代理协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晓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向天津电力设计院设计员沈嘉行贿4000元购物卡和两次向国家电网直流建设部主任刘泽宏行贿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0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从指控行贿数额中扣除;被告单位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晓贺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梁晓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对指控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单位不应作为被告单位,而应将行贿的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辩护人刘德弼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代理合同5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设立合同及章程、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设立合同及章程、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
被告人***、梁晓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刘德法、陈军校、周清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向天津电力设计院设计员沈嘉行贿4000元购物卡和两次向国家电网直流建设部主任刘泽宏行贿现金及购物卡共计10万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应当从指控行贿数额中扣除;被告人***、梁晓贺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没有牟取非法利益,行贿数额刚达到犯罪标准,被告人***、梁晓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梁晓贺免除处罚。辩护人刘德法、陈军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中共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人黄某、赵某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证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被告人***在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工程项目、天津千米桥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使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招投标中处于优势地位,能够顺利中标,伙同北京电能国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另案处理)签订代理合同,由王某1从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中返还部分现金,用于向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中在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工程项目,由负责该项目的销售经理被告人梁晓贺分别向天津陈塘庄热电厂总工程师李某1行贿13万元人民币、向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电气专工白某行行贿6万元人民币、向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电气专工郁瀚章行贿5000元购物卡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向天津津能工程管理公司电气专工李某2行贿1万元购物卡及三星牌手机一部、向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师夏应朴行贿2万元人民币及三星牌手机一部;向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师张某1行贿4000元购物卡。在天津千米桥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由负责该项目的销售经理被告人梁晓贺分别向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公司念四海行贿3万元人民币、向天津市电力公司生技部吴某行贿2万元人民币。
(二)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为了能使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产品在福建500千伏圆顶输变电工程项目中标,由北京电能国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提供资金,向福建500千伏圆顶输变电工程项目评标技术组组长兰某行贿2万元现金。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主动向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告人梁晓贺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证人进行调查时,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发后,以上收受的现金、购物卡(按购物卡面值折算)及物品(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均按4000元折算)均已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收缴。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付款凭证、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设立合同及章程、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设立合同及章程、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中共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人黄某、赵某证言,证实了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及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梁晓贺的身份及到案情况、本案案发情况;
2、证人陶红彦、王某1、李某1、白某、郁某、夏应朴、张某1、李某2、念四海、吴某、兰某、张某2、张某3、郑某、柒某青、宋某、刘某、王某2辉、王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代理协议、账目明细、投标函、工程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设备买卖合同、扣押清单等,证实了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晓贺单位行贿的事实和赃款追缴情况;
3、被告人***、梁晓贺及陶红彦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梁晓贺作为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晓贺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实施单位行贿行为的企业是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其已于2014年9月进行了股权和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被告单位应当列原企业即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故公诉机关指控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梁晓贺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缴纳。)
(2016)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被告人梁晓贺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6)扣押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伟民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屈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