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B5。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
上诉人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请事由和现有证据,其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采购设备,用于尼泊尔马相迪变电站项目。涉案设备均已运送至项目所在地。上诉人诉请解除涉案合同,并说明为确保设备运送安全,其额外配备了45台辅助设备三维冲撞仪,被上诉人应当将设备从境外返还,如不能返回则赔偿相关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因本案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为涉外商事案件。
本案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买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