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107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潘振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东河沿街副8号。
法定代表人田昌魁,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0566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914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账户、无对外投资,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委托***经济开发区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控制而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