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7001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女,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女,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东河沿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广,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政通公司)诉被告***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字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被告中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字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业公司:1、支付合同款2082536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数字政通公司与中业公司就***市数字化城管项目进行协商洽谈,最终就***市“赤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万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怀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阳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尚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达成一致并分别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数字政通公司均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中业公司也认可数字政通公司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但中业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款项。经数字政通公司长期多年向中业公司催要合同款项无果,数字政通公司于2019年8月向相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及双方协商,于2019年10月签订《还款协议》,就上述5个项目的未付款项事宜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签订后,中业公司认为按约定支付款项,也未组织周雄军达成付款计划,仅于2019年11月4日逾期还款10万元、2019年12月25日还款3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中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数字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业公司主张的2082536元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双方不存在“阳原项目”,双方未签订该项目合同,数字政通公司也没有向中业公司实际履行该项目,该项目所涉工作量系数字政通公司向案外人周雄军履行,在《付款协议》中中业公司只是认可进行协调,如果协调不成,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是担保责任,在数字政通公司对周雄军的主债权未能确定的前提下,数字政通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关于尚义县项目,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数字政通公司主张相应的款项没有依据。再次,赤城县项目、怀安县项目、万全县项目款项因数字政通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未完全履行,存在未交付用户手册等情形,因此应当按照数字政通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由合同价款扣减相应未完成或未交付工程量后进行支付。第四,关于约定的两项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应当依法调整,按照逾期付款标准计算,因阳原项目是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笔款项不存在违约责任。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中业公司原名称为***中业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10月,数字政通公司与中业公司前后签订了《赤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万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怀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数据普查及应用软件采购协议》、《尚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中业公司委托数字政通公司开发软件并交付成果。并约定了金额、交付时间、付款时间等事项。
庭审中,数字政通公司提交了一份《阳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合同书(软件及数据普查)》,但该合同中并无中业公司的签字盖章。
中业公司向数字政通公司出具了赤城县项目、万全县项目、怀安县项目、尚义县项目、阳原县项目的工程进度单,该五份工程进度单显示五个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均为100%。中业公司对此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五份进度单系配合数字政通公司内部使用而出具,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数字政通公司对该陈述不予认可。
数字政通公司(甲方)、中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如下:“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有以下三个项目合同:1、赤城项目,2、万全项目、3、怀安项目。上述合同签订后,甲方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三个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就前述三个项目应支付甲方共计2013536元,其中赤城项目应支付833036元,万全项目应支付612500元,怀安项目应支付568000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就前述款项仅支付甲方赤城项目合同款75000元,乙方仍有1938536元尚未支付(含赤城项目未付余额758036元,万全项目未付余额612500元,怀安项目未付余额568000元)。另有,乙方委托甲方进行阳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软件及数据普查),甲方已履行完毕,乙方仍有376000元尚未支付;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河北***尚义县数据普查(金额为168000元)的争议,乙方不认可该项目合同有效。为保证双方权益,就该项目乙方应支付甲方项目款事宜,双方达成本《还款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关于还款约定及其他。1.1就上述赤城、完全、怀安1938536元未付款项,乙方承诺将按三期支付(1)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欠款100000元,(2)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欠款1100000元,(3)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欠款738536元。1.2另有,双方合作的阳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软件及数据普查)项目,金额为376000元,乙方尚未支付。因涉及项目总集成商(实际负责人周雄军)欠款,乙方承诺尽快组织周雄军(或周雄军相关公司)与甲方授权委托人共同协商并书面确认付款计划,签署付款协议。若于2019年11月30日乙方仍未组织达成付款协议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上述款项,乙方不得再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拒绝支付。甲方并且承诺,如果乙方按约于2019年11月30日前协助甲方完成与周雄军完成项目还款协议,甲方不再追究河北***尚义县数据普查(合同金额168000元)项目合同应收款。第二条违约解决方式。2.1乙方保证,在前述1.1条时间期限内完成支付款项义务并按照前述1.2条时间期限内履行阳原项目付款协议的签订义务。若乙方再次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欠款或未能按约签署阳原项目付款协议的,甲方均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支付所欠所有项目款项并支付所有项目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以弥补甲方2012年至本协议签订日为收到款项的利息和违约金损失;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甲方因乙方违约受到的损失。届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2.2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严格履行协议的有关规定,若因乙方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提起诉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有关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对于该协议签订的时间,双方均表示确切的时间不清楚,数字政通公司称应该是2019年10月,中业公司称2020年,但双方均为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结合协议约定内容,采信数字政通公司的陈述。
双方确认协议出具后,中业公司向数字政通公司支付了40万元。
中业公司确认中业公司未在2019年11月30日前组织周雄军(或周雄军相关公司)与数字政通公司达成付款协议。
以上事实有合同、还款协议、进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中业公司与数字政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并非是买卖合同,故案由定为合同纠纷为宜。针对阳原县项目,中业公司称其与数字政通公司就该项目并未存在合同关系,但依据《还款协议》第1.2条第一句话明确记载“另有,双方合作的阳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软件及数据普查)项目”的表述,及中业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单,可以认定中业公司与数字政通公司之间存在阳原县项目的合同关系,中业公司未提交证据佐证工程进度单不真实,故本院对中业公司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因中业公司未在2019年11月30日前组织周雄军(或周雄军相关公司)与数字政通公司达成付款协议,故数字政通有权就赤城县项目、万全县项目、怀安县项目、尚义县项目、阳原县项目的全部欠款进行主张,故本院对数字政通公司要求中业公司支付合同款208253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数字政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中业公司请求予以酌减,本院综合考虑损失后,将违约金调整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82536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0月20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为标准计算。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82536元;
二、***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82536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0月20日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6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众鑫电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