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1547号
原告:***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河沿街副8号。
法定代表人:田昌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荣,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盛华东大街王家寨村口。
负责人:李晨日,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宇,系该单位党务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楠,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雨倩
书 记 员 张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