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财保192号
申请人:郭熙明,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顺根、李熙文,、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申请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安吉商会大厦)******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76222056N。
法定代表人:马启龙。
申请人郭熙明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熙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000000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熙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 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