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宇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民特4号
申请人: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福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9867593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宇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城北花园A区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TCRU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原仲裁被申请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福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049701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园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宇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及原仲裁被申请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集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杏花园公司称,2018年9月11日,宇航公司就与杏花园公司及杏花村集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池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9月29日,杏花园公司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分别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2月27日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2019年3月14日下午16时30分,首席仲裁员向杏花园公司明确告知,宇航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杏花园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贵池区杏花园观光自行车项目采购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对杏花园公司解除合同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庭向杏花园公司释明,鉴于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杏花园公司是否变更仲裁请求,提出对涉案自行车减价或其他的仲裁请求。虽然杏花园公司认为自身提出的反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仲裁庭已向杏花园公司释明,杏花园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仲裁庭提出了变更仲裁请求的书面申请,将仲裁请求变更为:1、裁决宇航公司立即向杏花园公司更换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质量合格的观光自行车;2、由宇航公司承担鉴定费用38000元;3、宇航公司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按每日200的标准向杏花园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直至宇航公司全部履行完杏花园公司第一项仲裁请求之日止;4、仲裁费用全部由宇航公司承担。2019年3月28日,杏花园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杏花园公司认为,既然仲裁庭已向杏花园公司释明变更仲裁请求,杏花园公司也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及时变更了仲裁请求,因此,仲裁庭应当对变更后仲裁请求进行审理,但裁决却对杏花园公司变更后的请求置之不理,仍依变更前的内容作出裁决,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违反该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另,杏花园公司认为宇航公司提供的观光自行车系在杏花园文化旅游区供游客骑行,鉴于宇航公司提供的观光自行车确实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无法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支持宇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综上,杏花园公司请求:1、撤销池州市仲裁委员会(2018)池仲字第112号仲裁裁决;2、由宇航公司承担诉讼费。
宇航公司答辩称,一、(2018)池仲字第112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双方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程序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产品最终安装调试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90%,余款10%留作***;其次,宇航公司按照约定按时按量交付了货物,并经杏花园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货物验收结算单》一份。因此,宇航公司已履行合同全部内容。宇航公司在2018年1月份将该批观光自行车发票开具给杏花园公司。后因催讨货款未果才申请仲裁。二、仲裁程序合法。本案中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员,仲裁委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决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杏花园公司在宇航公司向其催讨货款时才提出观光自行车质量问题,而观光自行车是2017年12月底交付的,交付后,该批自行车一直在杏花园公司园区里供游客使用;其次,若有观光自行车个别零件磨损,可以随时维修、更换,且有10%***在杏花园公司处。三、杏花园公司违背诚信,滥用司法资源。杏花园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树立诚信意识,有诺必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不应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杏花园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杏花园公司虽申请认为,仲裁庭在通知杏花园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后又对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不予审理,违反了仲裁法定程序,但杏花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经审查亦未发现仲裁庭通知杏花园公司变更反请求的事实,杏花园公司虽有变更反请求的事实,但依据《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结束前,逾期提出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因此,杏花园公司以仲裁裁决未审理其变更后的反请求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另,杏花园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支持宇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范畴,其裁决结果并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池州杏花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喻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