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2民初2226号
原告:白银有色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31。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销售员。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有色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银有色动力有限公司以与高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白银有色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有色动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白银有色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