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5执29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妮,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安海之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7807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东芦村东北京安海花卉园艺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玉斌,执行董事。
***与北京安海之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海之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7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海之弋公司按照裁决书支付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58082.2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安海之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安海之弋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2个,均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海之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海之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58082.2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安海之弋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375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
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