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18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安海之弋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东芦村东北京安海花卉园艺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安海之弋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