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民初5940号
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蘑菇房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36403937Y。
法定代表人:袁国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欧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公民身份号码:9134010079********。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欧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刘纯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月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