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民初96号
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化代码91210282736403937Y。
法定代表人:袁国星,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中电建工程造价咨询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大连路3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EUR9R。
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电建工程造价咨询物资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民调案号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郑美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温丽颖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