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3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区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97655230C,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4020805250272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郭万一联系电话:0411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