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32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经济开发区长店堡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0797655230C,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查询。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港区××路××号,不动产证书号:20170005686、龙港区海河路88-5号,不动产证书号:20170005686、龙港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不动产证书号:20170005686、龙港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后勤楼,不动产证书号:20170005686、龙港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变压器厂房,不动产证书号:20170005686不动产五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辽P×××××、辽P×××××、辽P×××××、辽P×××××汽车四辆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因车辆具体下落不详,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葫芦岛时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40208052502726_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本院约谈申请人委托执行代理人***,其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若不按要求申请,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一 法官助理 王 鹏 法官助理 孙振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沅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