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2091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3月1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代理人吴康梅,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五道庙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123072。
法定代表人潘建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粹清,江西理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赖建军、肖东长、陈金梅组成合议庭,赖建军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金梅主审本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赖建军
审 判 员 肖东长
审 判 员 陈金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罗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