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6民初536号
原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五道庙2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荣,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北路与梅林八路交汇处华南工贸公司办公楼三楼。
原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7元,减半收取计10884元,由原告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月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