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26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五道庙2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日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619452.18元,案件受理费17690.6元,申请执行费9457元,总计646599.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安远县民政局有工程款收入一百多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安远县民政局的工程款收入646599.7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叶 华 尚
审判员 郑 老 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成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