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富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2191号
原告: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海路2266号(贵阳市白云区沙文生态园科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0283X0。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嵋,女,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95843,联系电话:175××××677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化宏,贵州博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10311008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省富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岚城乡上楼村委会(东面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89000795C。
法定代表人:黄官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富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章振玺
书记员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