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恢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沙路**(艳山红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
法定代表人:伍卫民。
被执行人:任会强,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任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3民初31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任会强应在2019年12月30日分期支付申请人贵阳兴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809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6元。本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61275.11元,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终结方式结案。但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实际冻结到银行存款3562.06元,对上述冻结到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扣划,并向申请人支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2、本院依法通过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至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任会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本院已进行冻结,但因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而未能扣划。
4、因本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委托被执行人任会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次执行过程中,经向申请人说明并征求其意见后,申请人同意无需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5、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本院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情况,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61275.11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562.06元,现申请人债权已实现总计164837.17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一
审 判 员  王 斌
审 判 员  周灿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允
书 记 员  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