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075号
申请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尾坳村成达工业园E号楼厂区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X6M7Q4H。
法定代表人:林辉辉。
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方学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890144.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890144.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