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5184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73418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中建城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志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志,系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新余市渝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方学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豫1628民初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现因该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并撤回财产保全,于2020年12月18日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370000元的存款或相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永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