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乐平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2279-1号
原告:**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敦锦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578799111D。
法定代表人:潘建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刚,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乐平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塔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5FB3N65。
法定代表人:吴思红。
被告:吴思红,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方学全。
原告**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思红、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943元,减半收取144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72元,由原告**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荣
人民陪审员  谢清香
人民陪审员  刘艳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君
书 记 员  肖萍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