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12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3344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日作出(2023)赣0502执保11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