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127号
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3344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787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汇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787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