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302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50674。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82197606××××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自治县××米××村后××碱屯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01日出生,220721197811012826,汉族,住吉林省××自治县××米××村后××碱屯。 被执行人: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59090802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世之源碳科技有限公司,住凌源市兴源街道祝家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MA0TR9ET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世之源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13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2740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