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003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407-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264T。
负责人:顾城成。
委托代理人:吴铭,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健,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科技大厦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90026W。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37元,减半收取计1224.19元,由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