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076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407-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264T。
负责人:**成。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90026W。
法定代表人:*发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9782.9元的财产。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编号为1095419192019002121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9782.9元,担保期间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9782.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