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6622号
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国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乐教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40元,因本案系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2570元,保全费3760元,共计633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博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70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