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亿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2296号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北四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桂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强,系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广舜。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亿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亿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相应货款,原告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邵春元
书记员李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