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101号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5甲2号5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1317962XF。
法定代表人:吴桂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博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295号D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92465724Q。
法定代表人:田丽丽,该公司董事。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博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苏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