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6民初12294号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清。
委托代理人高强,系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翁***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保全费1006元,由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温权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