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3195号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和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和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