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631号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北四中路**571。
法定代表人:吴桂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村路北(房产**)/div>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
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书,且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按约定给付剩余货款,双方就本案已无纠纷,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姜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