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哈尔滨银行沈阳铁西支行转账支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6民催6号
申请人: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人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哈尔滨银行沈阳铁西支行转账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沈阳盛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