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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告有限公司、黄骅市某某馆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99号 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通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71339619J。 法定代表人:孟江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中心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GAP5B6K。 经营者:**,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馆、**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馆、**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