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403号
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建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71339619J。
法定代表人:孟江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GAP5B6K。
经营者:**,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馆、**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馆、**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市***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