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七民初字第20211号
原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
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亦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