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2民初490号之一
原告:赵宜学,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李雪影,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孙玉久,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慰盛,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赵宜学与被告李雪影、孙玉久、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宜学于2017年6月7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赵宜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
人民陪审员  徐 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碧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