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密民初字第00366号
原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10300096-X。
法定代表人陈慰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系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9层。组织机构代码74090479-3。
法定代表人赵天喜,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管辖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同时在合同中写明合同签订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1号民勇大厦7F。故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曾签有买卖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合同签订地为大连市沙河口区,双方的管辖约定应为有效。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大连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秋月